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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椒第3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

2021-05-27

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椒第3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
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

在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椒第35号建议《关于明确村留地物业安置来源的建议》收悉,经研究,提出如下会办意见:

根据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>办法》(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11日第100号令)规定: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、占用后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,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、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,免征契税;超出土地、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,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。

根据《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浙财农税字〔2005〕23号)规定:因房屋、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、土地权属的,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、住宅或非住宅、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,对超出土地、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,统一减按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
符合条件的村留地补偿款(包括房票)购买的物业可以享受上述契税减免政策的规定。

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

2021年5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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